(2015)杭西商初字第2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百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百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896-2号原告: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狮子社区云河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傅奇文。委托代理人:王旭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百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88号2幢2-99、2-100室。法定代表人:苗吉新。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百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百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元,财产保全费903元,公告费300元,由浙江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