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元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元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催字第40号申请人:武汉市元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长江广场)****号。法定代表人:陈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钢,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市元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30005127046111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叁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贰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3月22日、到期日期2013年9月22日、出票人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神马助动车有限公司、背书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武汉市元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元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辽敏审 判 员 金秀娟审 判 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