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群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群英,齐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杨群英,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沙河桥镇孟留欢村。被执行人齐素香,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沙河桥镇孟留欢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计育征字(2015)A3-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68360元、执行费925元,但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素香存款59996.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