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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顺与上海瀛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上海瀛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75号原告刘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瀛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与被告上海瀛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要求原告刘顺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预交期内未预缴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