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全德与刘成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德,刘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德,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刘成东,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商丘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粱民初子第02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全德提供被执行人刘成东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成东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