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申请宋守礼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宋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异6号申请人盛小娇,女,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三青山村。系本案被害人。申请人王玉春,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三青山镇三青山村。系被害人宋秀贤丈夫。申请人王瀚,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宋秀贤儿子。申请人王浩,男,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大连造船厂工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被害人宋秀贤儿子。申请人王海迪,女,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朝阳市。系被害人宋秀贤之女。被执行人宋守礼,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已被执行死刑。本院在执行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与宋守礼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称,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宋守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宋守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小娇经济损失44506.25元。3、被告人宋守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经济损失20303.50元。现宋守礼已经死亡,遗产由其子女继承,请求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宋建彪(宋守礼儿子)、宋建华(宋守礼女儿)。经审查,本院(2014)松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罪犯宋守礼已经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执行。执行中,各申请执行人认为宋守礼已经死亡,遗产由其子女继承,请求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宋建彪(宋守礼儿子)、宋建华(宋守礼女儿)。各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罪犯宋守礼已经被执行死刑,其个人财产范围不清,有无财产可供继承不清,各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继承财产的内容及范围,故法院依申请变更宋建彪(宋守礼儿子)、宋建华(宋守礼女儿)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盛小娇、王玉春、王瀚、王浩、王海迪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