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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坊生与钟剑、赖影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坊生,钟剑,赖影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坊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钟剑,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告赖影天,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坊生与被告钟剑、赖影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坊生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坊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坊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李坊生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