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坊生与钟剑、赖影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坊生,钟剑,赖影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坊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钟剑,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告赖影天,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坊生与被告钟剑、赖影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坊生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坊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坊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李坊生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