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80号原告王某,淮安迅美装饰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克权、胡云霞,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南京金鹰国际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