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80号原告王某,淮安迅美装饰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克权、胡云霞,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南京金鹰国际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