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齐小栋与陈玉芬、周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栋,陈玉芬,周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齐小栋。被告陈玉芬。被告周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栋与被告陈玉芬、周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小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小栋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