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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齐小栋与陈玉芬、周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小栋,陈玉芬,周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齐小栋。被告陈玉芬。被告周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小栋与被告陈玉芬、周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小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小栋负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