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四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3879号原告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廖太武。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赣州正元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赣B×××号傲虎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