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程某乙与程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甲,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乙(曾用名程佳惠),女,200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魏某(系原告程某乙的母亲)。上诉人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甲与被上诉人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程某甲系程某乙的父亲。程某甲与魏某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某甲提起了离婚诉讼,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准予原告程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程佳惠由被告魏某抚养,原告程某甲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至程佳惠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等。程某乙已经进入初中读书,程某乙认为程某甲仍按上述标准支付的扶养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和学习的需要,即提起了抚养费纠纷。请求判令:1、被告程某甲每月支付原告程某乙抚养费57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程某甲承担。原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被告程某甲作为原告程某乙的父亲,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原告程某乙的义务,被告程某甲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原、被告双方住所地现已变更为城市市区,故被告程某甲应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程某乙抚养费578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至原告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程某甲负担。程某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没有合法传唤上诉人,上诉人没有接到原审法院的开庭通知。二、原审判决按城市标准提高抚养费,缺乏依据,应按(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履行,每月支付120元抚养费。三、被上诉人的母亲魏某在2014年起诉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给其所占的60平方还原房,经法院调解,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及其母亲10万元作为补偿,被上诉人现经济生活较为宽裕,无需再增加抚养费。程某乙答辩称:原审判决合法,应予维持。双方二审所举证据同一审,相对方质证意见也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程序是否合法,判决支付抚养费的标准金额是否正确。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向上诉人程某甲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因为上诉人迁移新址而被退回,后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认为一审送达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因上诉人程某甲所居住的地方已经变为亳州经济开发区,对于被上诉人程某乙的抚养费应该按照城市标准予以支付,且上诉人程某甲未提交任何证明其没有支付抚养费能力的证据,对其认为不应按照城市标准支付抚养费且只按(2011)谯民一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每月支付120元抚养费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程某甲与被上诉人程某乙及其母亲魏某关于拆迁补偿房屋价款的争议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