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周元与被告武威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公租房项目部、王智、第三人李成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元,武威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公租房项目部,王智,李成虎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赵周元,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威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公租房项目部。被告王智,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第三人李成虎,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周元与被告武威第二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昌县公租房项目部、王智、第三人李成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周元以所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周元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周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赵周元负担。审判员 姚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