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龙金诉殷贤惠、胡庭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金,殷贤惠,胡庭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80号原告张龙金,男。被告殷贤惠,男。被告胡庭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金诉被告殷贤惠、胡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共计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龙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殷贤惠、胡庭兰银行存款共计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两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张凤强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赣B×××号东风标致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