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王灿辉与王宝、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灿辉,王宝,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13号申请人王灿辉,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宝,男,汉族。被申请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平,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灿辉与被申请人王宝、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宝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豫H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HXX**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申请人王灿辉已向本院提供洛阳天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CXXX**号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宝驾驶登记所有人为温县佳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豫HXXX**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HXX**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二、查封担保人洛阳天露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CXXX**号讴歌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苗存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义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