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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112号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锦城工业园招商楼1-1栋。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德成(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少霞。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同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江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