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崇鹤与赵俊涛、何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鹤,赵俊涛,何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8��原告张崇鹤,男,33岁,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南工业路105号。被告赵俊涛,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城皇庙街38号。身份证号:412721098203020314。被告何海洋,男,1980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西路。身份证号:41272119800808033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鹤诉被告赵俊涛、何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崇鹤负担。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