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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敏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敏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34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敏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敏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敏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敏莉(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7的存款人民币88697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朝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