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施陆斌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陆斌,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650号原告施陆斌,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陆斌诉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陆斌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陆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6元,减半收取计5,068元,由原告施陆斌负担。审 判 长 倪叶平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人民陪审员 秦太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