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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舒利红与丁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利红,丁先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026号原告:舒利红,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丁先才,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舒利红与被告丁先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舒利红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利红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舒利红负担。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郑华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