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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9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9015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某1,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军,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和王建新、被告庄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军和周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庄某2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8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庄某2,婚初感情稳定,后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殴打我,将我的一只耳朵打聋,好几个月听不到声音,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故起诉离婚。被告庄某1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现在因交通事故残疾了,自己生活难以自理。我爸妈年纪大了也没人照顾,小孩也没人料理。如果离婚了,对小孩的影响不好。现在只要原告回家,我会爱护她,不会欺负她的。以前我也没欺负她。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庄某2,婚初感情尚可、关系稳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彼此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夫妻之间更应理解与包容,原告对被告多一份关心和照顾,被告应多一份理解与敬重。芸芸众生中能走到一起是缘份。本着对婚姻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原、被告双方相互应宽容和体谅,各自给彼此一定的机会,这样双方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可以改善的。故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庄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