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与宋书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宋书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755号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住所地为石峰区建设北路白石港城北宗合楼11号。法定代表人**山。被告宋书召。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诉被告宋书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宋书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此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刘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石婷、人民陪审员黄显家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撤诉处理。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41元,退还原告株洲市石峰区天翼宾馆271元。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