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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徐敏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徐敏,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委托代理人:雷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审理原告徐敏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因徐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敏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程 旭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