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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6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江昱泰染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创新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09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原告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2325元,被告于2015年9月2日前给付原告730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于2015年10月25日前给付371525元,余款800元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你,合计1461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5年10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6135元,执行费112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退还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500355元,退还执行费11261元。关于未受清偿债权385780元,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收款单、划款单、执行和解协议书、解除保全申请书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江某某染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羊毛衫染整有限公司责任财产的查封措施,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