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22民初字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静、石福天与郭桂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石福天,郭桂林,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22民初字1306号原告王静,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原告石福天,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静(原告石福天之妻)。被告郭桂林,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福天、王静诉被告郭桂林、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福天、王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福天、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石福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