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1525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保群诉被告赵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群,赵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570号原告:冯保群(曾用名冯广新),男,汉族,农民。被告:赵玉光,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冯保群诉被告赵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冯保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冯保群承担。审判员 董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