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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双虎诉被告李芳英、高林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虎,李芳英,高林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李双虎,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纪红荣,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芳英,女,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林红,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双虎诉被告李芳英、高林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双虎、被告李芳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林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双虎诉称:1993年我承包了位于XX村西北场4.7亩耕地,2003年村委会在没有重新分地且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中的2.37亩耕地分给吴某某,并为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我提起行政诉讼后,该证书已被撤销。2.37亩耕地一直虽由我耕种,但自发放粮食补贴款以来,原任村主任高林红多方阻挡,不发放予我,将该耕地的粮食补贴款发放给了李芳英,我多次要求解决没有结果。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李芳英、高林红返还我2004年至2014年的粮食补贴款10000元。被告李芳英辩称:XX村西北场2.37亩耕地一直由原告耕种,我并没有领取过该耕地的粮食补贴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高林红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芳英系吴某某(已经去世)之妻。被告高林红原任XX村村委会主任。1993年原告耕种了XX村西北场4.7亩耕地,其与XX村委会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2月XX村委会与吴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上述原告耕种土地中的南边2.37亩划拨给吴某某,吴某某领取洪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交付该耕地。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耕种的2.37亩土地归吴某某承包,由原告交付吴某某。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就洪洞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行政登记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12月20日,古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古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撤销洪洞县人民政府为吴某某颁发的XX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4月27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18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临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洪洞县人民法院(2006)洪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吴廷玉的诉讼请求。2.37亩耕地一直由原告承包经营,其至今没有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又查明:洪洞县XX乡XX村种植小麦农户补贴清册中,被告李芳英家在2005至2014年期间,按12.7亩粮食直补面积领取了补贴款;原告在2005至2012年期间按9.3亩、2013年按11.4亩粮食直补面积领取了补贴款。上述事实,有(2006)洪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007)临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2006)临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洪洞县XXX乡XX村种植小麦农户补贴清册证实。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高林红让被告李芳英领取了其2.37亩耕地的粮食直补款,被告李芳英予以否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03年XX村委会虽将原告的2.37亩耕地分给了被告李芳英家,但被告李芳英家并没有在该土地上进行耕种,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至今由原告行使;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时任XX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高林红依职权让被告李芳英领取了其2.37亩承包土地的粮食直补款,但被告李芳英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对其因被告高林红的作为使被告李芳英获得了不当利益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李芳英、高林红共同承担责任返还粮食直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双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庆人民陪审员  李忠明人民陪审员  刘佳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