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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XX刚、王荔与被告闫芳、霍瑾、霍建国、赵大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王荔,闫芳,霍瑾,霍建国,赵大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765号原告XX刚。原告王荔。被告闫芳。被告霍瑾。被告霍建国。被告赵大地。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王荔与被告闫芳、霍瑾、霍建国、赵大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刚、王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闫芳、霍瑾、霍建国、赵大地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刚、王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闫芳、霍瑾、霍建国、赵大地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崔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