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周慧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周慧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8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9860246-0。代表人:王德志,行长。代理人:户逢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代理人:冯梧楠,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周慧宇,女,1974年6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28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覃可基人民陪审员 叶 青人民陪审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