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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吴某某、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宁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吴某某,广西超大运输集团宁明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明支公司,熊某某,江西中顺(永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陈某某,王某某,新国线集团(福州)运输有限公司,陈某某、新国线集团(福州)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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