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蒋书林与镇平县军翔制衣厂为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书林,镇平县军翔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蒋书林,男。被执行人:镇平县军翔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华秋改,任该厂长。申请执行人蒋书林与被执行人镇平县军翔制衣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根据蒋书林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镇平县军翔制衣厂送达了执行通知。2016年2月6日被执行人履行了40万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蒋书林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和解协议到期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