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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州捷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捷泉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335-2号原告苏州捷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斌,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莫邪路365-367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捷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万兴源贸易有限公司、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捷泉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捷泉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诉讼费883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晓夏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