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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卢坚、吕徐飞与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坚,吕徐飞,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41号原告卢坚。委托代理人吕徐飞(特别授权),系卢坚的妻子。原告吕徐飞。被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西路29号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赵爱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坚、吕徐飞与被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坚、吕徐飞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坚、吕徐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坚、吕徐飞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