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金民小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周海与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海,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金民小字第62号原告周海,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岳爱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郑文文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