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焦福新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福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8号原告焦福新。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8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张跃,经理。被告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福新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福新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福新自动撤诉处理。审���长陈娟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倩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