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韦耀规与天峨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市行初字第88号原告韦耀规。委托代理人韦福恩,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陆祥红,县长。第三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法定代表人韦名言,场长。委托代理人韦永安,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耀规诉被告天峨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天峨县三匹虎林场林地林木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天峨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耀规因不服天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峨政处(2011)14号《关于三堡乡纳关村纳关村民小组与三匹虎林场在烟山坡一带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河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池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河政复驳字(2015)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认为天峨县人民政府所作确权决定错误,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纠纷未经复议机关复议,原告直接起诉请求撤销天峨县人民政府所作峨政处(2011)14号处理决定,与法律规定相悖。经释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耀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耀规负担。审 判 长 华卫江审 判 员 寇四清代理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菊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