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新执民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利东与陈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东,陈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绍新执民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陈利东。被执行人:陈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东与被执行人陈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鉴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