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靖与卢碧芬、卢碧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靖,卢碧芬,卢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李靖。被执行人卢碧芬。被执行人卢碧燕。关于李靖申请执行卢碧芬、卢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靖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卢碧芬、卢碧燕在银行有存款。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卢碧芬在交通银行62×××40账号中的存款4328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卢碧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4账号中的存款43280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