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章有德与黎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有德,黎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4030号原告章有德,男,1950年8月10日生。被告黎炳生,男,1968年1月1日生。原告章有德与被告黎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有德承担。审 判 长 管东长代理审判员 彭 卿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