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浪与被告胡益存、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浪,胡益存,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40号原告徐志浪,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坚,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益存,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永红,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志浪与被告胡益存、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志浪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徐志浪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