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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志浪与被告胡益存、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浪,胡益存,蒋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340号原告徐志浪,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坚,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益存,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永红,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志浪与被告胡益存、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志浪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正在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徐志浪负担。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