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安诉被告郑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安,郑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82号原告李永安,男,生于1971年12月,汉族,农民,住勉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勉县某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超,男,生于1980年10月,汉族,住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安与被告郑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安与被告郑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李永安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安负担。审判员 石济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