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斌与被告史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斌,史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王战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史志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斌与被告史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战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战斌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