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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战斌与被告史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斌,史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王战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史志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斌与被告史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战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战斌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