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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董洪彬、杨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董洪彬,杨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董洪彬,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红英,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荣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自荣证经内字第711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洪彬、杨红英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息297496.85元,并承担执行费4362元。但被执行人董洪彬、杨红英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红英的银行存款301858.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