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胡华雷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华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610号罪犯胡华雷。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华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华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华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胡华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华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