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上海殷康装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殷康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殷康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殷康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6元,由原告上海殷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志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