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行监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熊光义、严惠民与西乡县司法局、汉中市司法局其他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光义,严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光义,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惠民,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熊光义、严惠民起诉西乡县司法局、汉中市司法局一案,不服汉中中院(2015)汉中立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听证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光义、严惠民申请再审称,2006年12月西乡县公证处违法办理(2006)西证字第130号《公证书》致使其房屋被出卖。西乡县司法局、汉中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是监督失职,推诿责任,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熊光义、严惠民对西乡县司法局、汉中市司法局因信访督办作出的调查报告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已经作出了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非代表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行政执法权力,因此公证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熊光义、严惠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光义、严惠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徐 炯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