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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孔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孔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秋萍,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孔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曹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双菊,总经理。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孔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开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常州市孔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精轧支撑辊毛坯。因常州市孔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精轧支撑辊毛坯。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开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返还精轧支撑辊毛坯履行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