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彬相,陆琴,胡家豪,刘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827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启东市汇龙镇江海路621号。负责人宋卫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正,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环球大厦25楼。法定代表人胡家豪。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被告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南苑西路1386号。法定代表人邢春健。被告胡彬相。被告陆琴。被告胡家豪。被告刘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诉被告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彬相、陆琴、胡家豪、刘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