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华伟与被执行人李建康李廷学医疗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伟,李建康,李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伟。被执行人李建康,男。被执行人李廷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康、李廷学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康、李廷学于三日内各自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华伟医疗费等4414.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8.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建康、李廷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康银行存款4613.06元,被执行人李廷学银行存款4613.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