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柴问朝与王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问朝,王东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柴问朝,男,1951年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东钦,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柴问朝诉王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宝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王东钦于2014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柴问朝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柴问朝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东钦于2007年5月10日承包宝丰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享有所有权的抵债资产即宝丰田园度假村的承包房屋设施的使用权予以查封(限额110000元)。限被执行人王东钦十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我院将上述查封的使用权交有关部门评估、作价,以拍卖或变卖的形式抵偿其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发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