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丽琼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二初字第116号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48号。法定代表人戴艳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花园、张正武,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华丽琼,女。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丽琼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到期后,被申请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而单方面离职,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其无需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华丽琼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1月6日就华丽琼诉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裁决,裁决由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华丽琼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36元。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认为:现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系案件事实问题,且其并无证据可以证实(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销(2015)西劳裁书第1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强代理审判员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吕秋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寿康 来源:百度搜索“”